close

遺產管理人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者,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轄區內一被繼承人於99213日死亡,其名下留有遺產,惟無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地方法院於10136日指定,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於10196日前辦理申請延期申報,惟遺產管理人遲至1011121日始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已逾申請期限,該局否准遺產管理人延期之申請。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此類案件,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遺產稅申報,而不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2項僅延長3個月規定之限制。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ackalchoucpa 的頭像
    jackalchoucpa

    健成會計師事務所

    jackalchou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