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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請特別注意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之受扶養親屬,依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納稅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所得60萬元,乙君則有交易損失50萬元,依前揭稅法規定,乙君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可與甲君之所得互抵。因此,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報全戶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萬元,按15%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9萬元,由甲君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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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交易賺錢要申報財交所得,賠錢亦可列報財交損失

黃金具有財產保值功能,市場價格透明,民眾透過低買高賣賺取價差,或開立黃金存摺作為投資工具,有賺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賠錢也可以列報財產交易損失。
102年初開始受到美元指數持續走強,黃金價格一路下滑,不少民眾順勢進場投資黃金存摺,許多人誤以為黃金存摺交易免稅。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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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經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行為,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徵證券交易稅,但其交易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股票無效。所以,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此類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獲甲君於97年度出售A公司股票165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6.0067元,成交總價2,641萬1,055元,並於交割次日繳納0.3%證券交易稅7萬9,233元,惟該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其原始取得出資額為每股10元,經該局查獲後按查得成交總價2,641萬1,055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1,65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991萬1,055元,因甲君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79萬3,733元外,並處以罰鍰39萬1,118元。

該局提醒投資人轉讓股份時,請注意所買賣之股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以免繳納錯誤或疏忽漏報,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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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受贈配偶於上市、上櫃後出售,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屏東唐先生來電詢問,甲公司股票在102年6月上櫃,他在101年10月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萬股,並在102年8月全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鄭小姐102年10月出售該受贈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該股票性質應以第1次贈與前的性質認定,即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IPO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唐先生雖然是在甲公司股票上櫃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但該股票在唐先生贈與給鄭小姐前是IPO股票,所以鄭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屬出售IPO股票,而且甲公司股票是在102年1月1日以後上櫃,因此,鄭小姐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明(103)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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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例如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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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者假藉形式上買賣土地交易型態獲取之價差利益,應申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係仲介土地買賣獲取佣金,卻採行買賣之法律形式以規避仲介土地買賣佣金所得之稅負,將原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轉換為個人出售土地之免稅所得,達成規避稅負目的,惟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應以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因此,國稅局仍會按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仲介行為予以課稅。
該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間仲介土地買賣,為規避佣金收入應課徵之所得稅負,假藉形式上之買賣交易型態,分別與地主乙君及買方丙君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先向乙君買進土地,登記過戶在自己名下後,旋即將土地賣給丙君,因甲君並無足夠資力購買該土地,故先向丙君收取出售土地價金3,650萬元,再用以支付地主乙君土地價款3,015萬元,藉此兩次交易價差獲利635萬元,經該局查獲,依實質課稅原則,將甲君買賣土地之價差核定為其執行業務收入,並按財政部訂定之一般經紀人必要費用標準20%計算其必要費用127萬元,核定甲君9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508萬元,除補徵稅款120萬元外,並另處罰鍰60萬元。甲君雖主張其向地主乙君購買系爭土地,均於完成移轉登記後再賣給丙君,所獲買賣土地價差屬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法應免納所得稅,惟該局復查決定仍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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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子女免稅額,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除負擔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因此離婚夫妻若同時列報子女免稅額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認列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君與B君於100年7月7日經法院調解同意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依調解筆錄載明由B君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A君僅有探視子女之權利及每月給付8,000元生活扶養費之義務,而其未成年子女2人自100年7月18日起即與其母B君同住。A君與B君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分別列報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以A君縱有支付生活費用,惟僅係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其未成年子女2人生活起居均由母親B君照顧教養,應由實際扶養之B君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方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關於當年度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若未經協議,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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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20910新聞稿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檢附自行購買之特種藥物統一發票或收據據以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應符合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具A藥局及B中藥行等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0餘萬元,經該局以系爭收據核與規定不符為由,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該等收據皆係購買藥品,且已檢附醫師證明,應准予認列等情申請復查,仍經該局以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為由,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前揭函釋已明定,可自行購買使用之藥物須為「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且應同時符合:1、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3、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三要件,方得准予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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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信託財產出租予他人,應如何申報信託財產出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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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岡山林先生日前來電詢問: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以下簡稱特銷稅),於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得否列為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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