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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信託財產出租予他人,應如何申報信託財產出租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近日接獲高雄市林園區李小姐來電詢問,若受託信託財產有出租予他人應如何申報信託所得?

該分局表示:受託人如已依所得稅法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填具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扣繳憑單等相關文件辦理申報,則信託財產發生之租賃收入應依規定減除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及財產保險費等費用計算受益人租賃所得額。若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者,信託財產發生之租賃收入,其相關成本費用,國稅局將以財政部頒定之租賃費用標準43%作為費用,惟將依未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之相關規定處罰。

該分局提醒: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扣繳憑單等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轉開扣繳憑單給受益人,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458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昭君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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