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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時應以扣除該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國外所得額,作為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標準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前揭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時,非直接以國外取得之收入計算限額,應以扣除該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國外所得額,作為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標準。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85萬元,該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僅列報自國外取得之勞務收入500萬元,未扣除該收入相關的薪資費用300萬元,是國稅局乃依前揭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該薪資費用300萬元扣除後之國外所得額,重新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標準為34萬元,並補稅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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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未分別計算,致各工程之成本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逕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核定。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係經營模板工程業,本期承包多項工程,列報工程成本1億2450萬元,惟營業收入及成本並未依各工程別計算入帳,亦無法提示估價單,部分工程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該公司雖事後編製各項工程成本分析表,惟經函證各工程業主資料,公司帳載資料與業主資料不相吻合,乃要求公司提示工程驗收單及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紀錄之施工日報表供核,該公司均無法提示,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逕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補稅370萬餘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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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
該局指出,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上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其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已載明,相關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甲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甲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該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甲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相關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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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營利事業利息支出之認列之辦理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借款與同業並未收息或收取利息不相當時,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之規定辦理。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當年度有資金貸與同業乙公司,該部分已列報利息收入;惟經查核該公司當期一方面亦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支出,惟向乙公司所收取利息收入顯低於甲公司支付銀行利息,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故甲公司借入款項與相當貸出款項之利息差額應不予認定。經該局依規定重新計算後,依差額調減利息支出100餘萬元,補徵稅額2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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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並非因投資所獲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高獲利公司的股東為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常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仍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誤以為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財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規定,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如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法加計利息,得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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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其當年度結餘款始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惟機關團體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含)以前,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上述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財團法人99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0年度至101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100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財團法人倘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101年度執行完竣,原應於102年3月31日再申請變更,惟於102年4月中旬始提出變更計畫之申請,依旨揭令釋規定,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無須受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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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申報顧問費須為執行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方能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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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加班費用,應補稅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列報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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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達該業所得額標準案件,如發現申報異常仍得予調帳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經國稅局書面審核後,如發現申報異常、涉及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或申報適用行業代號錯誤致申報所得額不及所得額標準者,仍得列為抽查案件,予以調帳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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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20923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請填註「限繳稅款」字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即期支票繳納各項稅捐,另外於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及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可持發票日未逾申報期限之支票繳納稅款,各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等字樣,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又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

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繳納期限始持支票繳納稅款,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仍會受理,惟要加徵滯納金、利息。舉例說明:102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至102年9月1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9月18日,納稅義務人若如期完成網路申報手續,卻未於申報期間繳清自繳稅款,遲至9月23日始以支票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5日,應加徵2%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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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交際性質之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併入交際費並計算限額,亦應注意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常有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該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以交際費列報,並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80條規定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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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團體辦理職業訓練課程銷售勞務,若非由政府基於職能直接委託代辦,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尚無「教育勞務」或「文化勞務」免稅規定之適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設籍本市之某一社會福利團體,因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相關訓練課程,於開班時向參訓學員收取之學費,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該團體雖非以營利為目的,惟依營業稅法規定,有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一旦有銷售勞務者,不論該營業項目是否依法辦理登記,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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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報廢商品、原物料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負責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商品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欲申請報廢損失,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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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節稅有撇步 

合法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在不景氣的時代,如何節省稅捐已是營利事業最關切的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整理固定資產節稅方法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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