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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達該業所得額標準案件,如發現申報異常仍得予調帳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經國稅局書面審核後,如發現申報異常、涉及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或申報適用行業代號錯誤致申報所得額不及所得額標準者,仍得列為抽查案件,予以調帳查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申報所得額已達財政部頒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國稅局固得以其原申報數為準核定,但並非表示此類案件僅能以書面方式審核而不能調帳查核,依照上開條文但書規定,此類案件經國稅局書面審核後,如發現申報異常、涉及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或申報適用行業代號錯誤致申報所得額未達所得額標準者,國稅局仍得列為抽查案件,予以調帳查核。
該局特別說明:申報所得額達財政部頒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係指申報之「營業淨利」已達「營業收入淨額乘所得額標準之數額」。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申報以「全年所得額」達「營業收入淨額乘所得額標準之數額」,或以「經四捨五入後之營業淨利率」達「所得額標準」,即誤認為已達所得額標準之情形,嗣經調帳查核,方知適用錯誤。【#49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國興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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