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支出之次年2月至5月間,例如102年研究發展支出應於103年2月至5月間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研究發展或創新活動,始得適用租稅抵減之奬勵。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支出之次年2月至5月間,例如102年研究發展支出應於103年2月至5月間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研究發展或創新活動,始得適用租稅抵減之奬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