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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加班費用,應補稅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列報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
該局說明,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標準者,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未能提供加班紀錄或超過規定標準部分,營利事業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若無加班事實而利用此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虛列員工加班費,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應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以免補稅受罰。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5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陳香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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