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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未於投資成本減除,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屬被投資事業辦理清算,其投資之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且以往年度曾經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之投資損失,出售或清算時不得再重複列報。
該局以實際查核案例說明,甲公司自90至92年度陸續轉投資乙公司1,300萬元,並持有乙公司100%股權,93年度曾因乙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申報損失300萬元,乙公司於100年間辦理清算,因乙公司股權淨值為負數,甲公司無剩餘財產可取得,故應就原始投資成本1,300萬元減除93年度已列報損失300萬元之數額1,000萬元申報投資損失,然而甲公司未將93年度列報損失300萬元減除,而就原始投資成本1,300萬元申報投資損失,遭該局認定虛列投資損失3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亦須注意投資損失的正確計算,尤其被投資公司曾經辦理減資或出售股權,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列報過損失或已於出售股權時認列過出售證券成本,如仍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最終清算所產生之投資損失,將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情形,營利事業如有類此情況,應特別注意正確計算損益,以免受罰。【#48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淑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2
健成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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