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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報廢商品、原物料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負責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商品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欲申請報廢損失,應如何辦理?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出售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下載。
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428】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懿華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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