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張志銘(作者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依照金管會於2009年5月14日發布採用IFRS的時程表,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金融業應於2013年開始使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並於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導入IFRS的準備工作,因此企業有必要先比較我國會計準則與IFRS之異同。
IFRS除引入公平價值作為資產衡量選項之一,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農業及礦業之會計處理,一般而言,在收入認列、所得稅、企業合併、合併財務報表、金融商品及外幣換算方面,與我國會計準則有比較大的差異,茲舉例收入認列及所得稅二項說明如下:
一、收入認列
1.如銷售商品時附帶提供顧客忠誠度報酬時,應辨認並將屬顧客忠誠度報酬部分之收入予以遞延,且於提供該等顧客忠誠報酬時將屬於此部分之收入認列入帳。評估顧客忠誠度報酬時,應以公平價值評估。
2.銷售商品後續服務部分之收入需遞延,並於服務履行期間認列,若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須認列該負債。
二、所得稅
1.企業應就很有可能取得的課稅所得範圍,以及未使用所得稅損失與未使用所得稅貸項之前抵範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並無備抵評價科目之設定。
2.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不得歸類為流動資產(負債)。
3.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應採用預期將於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清償期間,以報導期間結束日公布或實質上已公布的稅率衡量。
4.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的認列時點雖無明確規定,但依慣例應於所得年度依過去經驗先行估列入帳,待股東會決議年度再以估計變動方式處理。
5.企業合併採購買法下,於取得日未認列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續後如符合可認列的條件且非發生於衡量期間者,應認列為當期損益,而發生於衡量期間者,應調整商譽。
6.未使用課稅損失係未來課稅所得可能無法取得的堅強證據。存有此種情況時,企業僅能就存有足夠的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或存有其他明確證據可取得足夠課稅所得的範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與我國僅將未使用課稅損失列為負面證據之一有所不同。
7.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應以其功能性貨幣衡量。企業的應課稅所得或課稅損失如係以不同幣別決定,匯率變動將產生導致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之暫時性差異,相關遞延所得稅應認列為當期損益。
在導入IFRS過程中,若能先了解我國會計準則與IFRS的差異,可協助企業如何選擇IFRS所允許的會計準則,進而分析採用IFRS對財務報表及企業營運活動之影響,對後續規劃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資訊系統的轉換將有莫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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