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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應辨理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是否應辦理當期清、決算申報?

該所表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因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即未符合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403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雅柔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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