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新聞標題: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嘉義市黃小姐來電詢問:有關父親之土地贈與大哥及二哥是否可主張農用土地贈與,免繳納贈與稅?
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作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内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應納稅賦。

新聞稿聯絡人:許素梅   

聯絡電話:2282233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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